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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河南省人才培训教育工作检查通报办法》的通知
时间:2006-3-17 10:58:37 作者:新乡人才网 点击: 评论

各省辖市委组织部、市人事局,省直机关各单位人事处,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:
    现将《河南省人才培训教育工作检查通报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本地、本部门实际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河南省人事厅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5年3月24日

 

河南省人才培训教育工作检查通报办法

  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党政人才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、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,根据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、《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》、《中共河南省委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〈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〉的实施意见》和《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单位在职人员及技能人才培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。
    第三条 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负责全省人才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,各省辖市组织、人事部门和省直单位负责本市、本单位人才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。
各部门、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、本单位个人接受培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认定部门或单位负责对承担人才培训教育任务的高校、党校、行政学院、干部学校、成人学校、培训中心等培训施教机构的监督检查,并于每年年底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同级组织、人事部门备案。
    第四条 监督检查分为平时检查和年度检查, 平时检查以单位自查为主,组织、人事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;年度检查以组织、人事部门实地检查为主,每年11月至12月进行。
    第五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: 
    (一) 贯彻执行培训教育法规政策情况。
    (二) 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(每年年初、年末分别报同级组织、人事部门备案)。
    (三)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部署的培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。
    (四)在职干部学历及文化程度改善情况。
    (五) 技能人才培训教育情况。
    (六) 培训施教机构的硬件、软件建设及培训教育质量等情况。
    (七)培训教育经费使用情况。
    (八)《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》和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》的发放、登记情况等。
    第六条 奖惩措施: 
    (一)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到位、人才队伍培养力度大、成效显著的地方或单位,给予表彰奖励;对培训教育法规政策贯彻落实不力、工作不积极、未完成培训教育任务的单位,给予通报批评,并核减该单位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,同时不能参加组织、人事部门开展的评先评优活动。
    (二)对无特殊情况,没有经过党校、行政院校或组织(人事)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培训的干部,不能提拔担任县(处)级及其以上党政领导职务;对未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,不能任职定级;对不按组织要求参加任职、更新知识、专门业务等培训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,年度考核不能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,不能评先评优,不能晋升工资档次;对不按组织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,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;对不按组织要求参加培训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,不得参加组织、人事及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评先评优活动。
    (三) 对基础建设过硬、培训质量较高的培训施教机构,由认定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,并适当倾斜培训任务;对基础建设达不到要求,培训质量不高,存在乱收费等问题的培训施教机构,由认定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培训资格。
    第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对人才培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,组织、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,认真抓好贯彻落实。
   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,由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、河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。
   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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